原標題:抗戰(zhàn)期間日本對中國文物的掠奪
1937年7月,嚴濟慈正代表中國出席在法國巴黎召開的國際文化合作會議,七七事變消息傳來,他在討論保護文物的議題時發(fā)言:日本侵略者已經(jīng)揚言,威脅要轟炸北平。北平是聞名于世的千年古都,我提請世界輿論公開譴責日本侵略者這一毀滅文化的罪惡企圖。
中日兩國是一衣帶水的鄰邦,日本文化發(fā)展深受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然而,日本在“明治維新”之后奉行“脫亞入歐”,走上軍國主義、對外侵略擴張的道路,攫取中國、朝鮮以及東南亞各國珍貴文化遺產(chǎn),成為其施行殖民擴張的重要方式之一。
早在甲午海戰(zhàn)時期,日本就草擬《戰(zhàn)時清國寶物搜集方法》,提出:“搜集”清國文物,目的在于證明日本是“東洋學術之大本營”,取代中國成為亞洲文明的代表;而戰(zhàn)時“搜集”文物便于獲取、價格低廉、方便運輸,具有平時無法比擬的優(yōu)勢。該文件還列舉了“搜集”中國文物的方法,要求“搜集”、運輸、分類各環(huán)節(jié)均須受軍隊長官的指揮和監(jiān)督,以確保“搜集”到的文物由皇室御藏或由帝國博物館收藏。
在長達14年的侵華戰(zhàn)爭中,日本大肆掠奪我國公私圖書特別是珍稀典籍,洗劫珍貴古跡及重要文物,盜掘地下文物和考古資源。戰(zhàn)后“清理戰(zhàn)時文物損失委員會”調(diào)查編寫的《戰(zhàn)時文物損失目錄》計列書籍、字畫、碑帖、古物、古跡、儀器、標本、地圖、藝術品等各項公私文物損失共3607074件又1807箱,古跡741處。委員會還編制出版了《甲午以來流入日本之文物目錄》,收錄甲午戰(zhàn)爭至1945年抗戰(zhàn)勝利前夕日本劫奪的各類文物15245件。由于調(diào)查和申報時間有限、程序復雜等原因,這些數(shù)據(jù)和資料記載的只是我國被掠奪文物的一部分,無法全面涵蓋日本掠奪中國文物的實際情況。
日本掠奪中國文物的方式多種多樣。日軍成立專門機構、組織專門人員,對占領地區(qū)的公私文化機構進行掠奪。日軍還配備受過專門訓練、具有一定專業(yè)知識的“文物搜集員”,對文物進行搜索和甄別。南京大屠殺期間,日軍組建“特別行動隊”,有計劃地對多處可能存放重要書籍文獻和珍貴文物的公私文化機構和古跡進行調(diào)查,“搜集”和搶奪文物。在其他地區(qū),日軍也公然“掃蕩”和占駐公私博物館、圖書館、教育機構、宗教場所,強索暗劫其中的文化財產(chǎn)。所搶文物或被運往日本皇室陳列,或由日本政府、學術機構及私人分藏。
日本自19世紀末就一直通過所謂“考古”的方式盜掘中國地下文物資源。大谷光瑞領導的探險隊20世紀初3次非法考察庫木吐喇石窟和克孜爾石窟,盜掘蘇巴什古城和樓蘭古城遺址,掠走敦煌遺書500余卷,吐魯番文書7000余卷,以及大量木簡、壁畫、雕像、絲織品等珍貴文物。九一八事變后,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日本東亞考古學會、京都大學東方文化研究所等具有濃厚官方背景的企業(yè)和學術機構開展了許多具有高度組織性和計劃性的文物盜掘活動。如京都大學東方文化研究所發(fā)掘竊取了南北響堂山、龍門石窟的資料5600多件、石刻資料8000多件。七七事變后,日本的盜掘行為更加肆無忌憚,元上都遺址、安陽殷墟等許多遺址和古墓葬均遭其盜掘。
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分別通過的海牙第二公約和海牙第四公約均附《陸戰(zhàn)法規(guī)和慣例章程》,要求各國在戰(zhàn)爭中盡可能保全用于宗教、藝術、科學和慈善事業(yè)的建筑物,使其免于軍事行動的破壞,并禁止任何沒收、毀滅和故意損害這些機構、歷史性建筑物、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行為。中、日兩國均為公約締約國。然而,日本在侵華戰(zhàn)爭中對大量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等文化設施以及它們之中的珍貴文物進行轟炸、焚燒、肆意搗毀,顯示出其對公約的無視。1937年日軍侵占北京大學后損毀了文科研究所珍藏的《藝風堂》碑帖。1938年4月,岳麓書院御書樓、半學齋、靜一齋等在長沙轟炸中被毀。日軍的掠奪和破壞導致中國博物館數(shù)量驟減,由戰(zhàn)前的37家減少到18家,大量館藏和民間收藏文物消失。
當前,戰(zhàn)爭掠奪文物應予返還日益成為國際社會共識。我國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加強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國際合作,對于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權利,為推進日掠文物追索提供了法律支持。
(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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